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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之15 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每件憑證應納稅額尾數不足新臺幣1 元之部份,免繳納。
什麼是印花稅
財政部印花稅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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