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在強震後成為各界關注焦點,財政部指出,政府為強化公共安全,提供獎勵改善公安設施設備補助措施,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的長照機構、幼兒園、補習班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的政府補助款,如果小於實際支出金額,差額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費用。
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的政府補助款,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為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