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稅務簽證
1. 享有較高限額的租稅優惠 稅法對於部分成本費用有限額的規定,也就是當發生金額達到限額標準以上時,稅法就不再承認這筆費用,公司需要繳納稅法所不承認成本費用部分的稅金,如: 交際費有限額規定
2. 稅簽盈虧互抵 稅簽盈虧互抵是指依稅法規定,過往年度營業的虧損不能夠併列在當年度計算,也就是 以前年度虧的錢,不能在今年抵用。 ...
3. 降低被稅局查帳成本 對於一般產業的非公發公司而言,雖然明文說明營收及非營收合計數達1億元為強制稅簽門檻,但對於 稅局選案查核此事,其實在任何時刻都有可能發生,當公司發生特殊狀況或是營收達到一定規模時(如:營收達2000~3000萬以上時),尤其容易被選案。 ...
4.十年內盈虧互抵 依所得稅法第39條所述,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所得稅者,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102年時虧損2000萬元,如果沒有稅務簽證,當103年公司有賺1000萬元時,需繳納170萬元的稅金;可是如果在102年時有做稅務簽證,盈虧互抵的關係,在103年如賺1000萬元,這時虧損可來扣抵103年賺的1000萬元,造成103年可以不需繳納所得稅。
另稅務簽證還有一些優點,例如: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等。
5.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須做稅務簽證。
6.暫繳得以當年度計算依所得稅法第67條所述,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採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